辩论焦点:是否适用死缓
庭审中,杨彦明再次表示没有证据表明自己从章蓉处如数取得了6500余万元巨款。
其辩护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列阳、许昔龙认为,章蓉单方面指认将6500万余元交给杨彦明,系孤证。“她可以证明自己提出来了6500万元,但她没有将6500万元如数交给杨彦明的客观证据。”钱列阳说。
章蓉交代,维护客户及单位的运作方式是不公开的,所以杨彦明需要用钱维护客户时,一般不会说钱的具体用处。
钱列阳和许昔龙认为,巨额款项去向不明,其中相当部分很有可能是向有关官员行贿了,保留杨彦明的生命,也就能为将来查处其他受贿案件提供有效线索。据此,他们提出请求判处其死刑缓期执行。
“杨彦明在被捕前曾自杀过两次,很可能是想以死的方式保护受贿人,如果在款项去向不明的情况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真正的受害人是国家,最大的受益者是受贿人。”许昔龙说。而对于自杀,杨彦明昨天在法庭上首度表态:我有自杀的行为,但不是畏罪自杀,我的道德还没有败坏到这种地步。
但在法庭上,检察机关对辩护律师的观点进行了反驳。检察人员认为,杨彦明5年来始终不交待赃款的去向,说明他不思悔改,主观恶性很深,且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无法挽回的损失,应该受到严惩。公诉人还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杨彦明的钱是用于行贿,“不能因为这起个案牺牲法律的尊严”。
“如果杨彦明的确是去行贿,那么他就是在包庇这些受贿的部门和个人,属于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应该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参加庭审的检察人员说。
辩护律师钱列阳说,法律的精神不是单纯的以惩罚为目的,杨彦明是可以适用死刑但不是必需适用死刑,判死缓对将来追回国有资产和惩处幕后贪官都是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意义。
案件回放:涉案资金2.19亿元
杨彦明出生在沈阳干部家庭,1978年考上了沈阳农学院。1982年大学毕业后,又考取了西北农学院农经系的研究生,毕业后到沈阳某大学任教,之后又顺利调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工作。
还在读研究生期间,杨彦明就认识了后来同在农行总行工作的妻子。据知情人士介绍,其妻的职位还高于杨彦明,但在2004年杨彦明案发前,结婚20年的两人突然离婚。
杨彦明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20年,经历了研究所、研究室、农行信托等部门,几乎见证了农行的发展历程,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金融经验。
据熟悉杨的人士介绍,杨彦明爱好喝酒,且酒量惊人。但从不讲究,“几盘小菜就可下酒”。除了喝酒和下棋,“他没有什么特别的爱好”。
杨彦明身上有着东北人的“仗义”。但据杨彦明的辩护人钱列阳律师介绍,此人不善言辞,内心掩藏很深。
杨彦明在中国农业银行的事业一直稳中有升。
1997年7月,杨彦明开始担任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8月,长城信托与华融信托、东方信托、信达信托、人保信托5家公司所属的证券业务部门和证券营业部,合并组成国有独资的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杨彦明被安排担任该公司北京虎坊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1年,该营业部迁址到望京西园,杨继续担任更名后的北京望京西园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2004年,杨彦明被调回银河证券总部,在其离职审计中,被查出了将近7000万元的亏损,随后,银河证券的纪检部门介入调查。
杨彦明的作案手法异常简单,杨彦明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员工使用营业部管理的身份证,开设了96个股票账户,共涉及资金2.19亿元。其来源为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委托理财资金1.12亿元,营业部账外自营收益4200万元,银行转入资金6005万元。
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期间,杨彦明通过电话或当面告知的方式,指使原银河证券北京望京西园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章蓉,从以上账户中为其提取现金。
为了确定涉案金额,重审时北京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从营业部中搬回了264本账册,逐页查找章蓉的取款记录,并逐一核对笔迹,这一工作耗时将近10个月。但还是有些取款行为无法确认,导致各次审查金额都有所不同。
总之,杨彦明所贪污的资金全部神秘消失。
根据《法制日报周末》记者的调查,几乎所有知晓此案的人员,甚至包括其辩护人,都猜测其贪污钱款部分用于行贿,但此次庭审前杨彦明从未承认。
“如果杨彦明真被判了死刑,我真想在他行刑前去见他一面,看看他是不是还那么固执。问问他为什么要舍命去保护那些贪官。”多名办案人员对记者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