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收治归属医疗还是司法?
>>争议3
目前,我国立法将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治归于医学范畴,没有把它归于社会或是司法范畴,这与欧美一些国家的法律有区别。对于这一点,各方争议非常大。
强制收治应当获得法院准许
黄雪涛认为,草案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由精神科医生诊断确定,且在确定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设定监护人的环节上,采取去司法程序化的制度设计,“由医生肩负社会伦理判断和司法判断,这是一个结构性错误。”黄雪涛说,这在事实上形成了由医生替代法官宣告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限制。
黄雪涛建议建立异议审查机制,即住院患者就非自愿住院治疗问题,可委托代表人向第三方机构获得司法授权。医院对患者实行非自愿住院治疗,应当在非自愿住院后一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精神科医生可以作为专家证人参加庭审。
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邱仁宗认为,草案能否从根本上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利并杜绝收治过程中的权力滥用值得思考,精神科医生只能提供专业的诊断和建议,至于当事人是不是应该被强制收治,应该有相应的法律进行程序上的规定。
建议设立独立的审核委员会
唐宏宇认为,精神病作为一种疾病,不论是自愿收治还是非自愿收治,其鉴定结果都是由精神科医生做出的。从目前草案可以看出,对非自愿住院患者实行的是司法后置,即先治疗,但有三道防止“被精神病”的关卡:如果经过医院诊断不是精神病的,任何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原来是谁送谁接,这是最大的亮点;如果是,经过治疗无需继续在院内进行治疗的,任何人也不得限制其离开;患者或者家属本人对诊断结果提出异议,经过司法鉴定,是则继续治,不是就放人。
唐宏宇建议设立独立的审核委员会专门处理异议,这个审核委员会应由法律界人士、患者及家属、一般公众、专业人士等组成,其重点任务是审查执行收治的程序。
>>案例
金店老板被妻强送精神病院
45岁的福建人陈国明(化名)在南平经营一家金店,今年2月10日晚,他被妻子及岳父等四人强行捆绑,送往当地一家精神病院。其妻向值班医生表示,陈国明“已经失眠两年了,总是怀疑有人要害他,很冲动,还伤过人,毁过物”。
4天后,姐姐打听到陈国明被送往精神病院,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警方介入后,妻子才允许给陈国明做精神病鉴定。但直到56天后,陈国明才从精神病院离开,“出院小结”上写着:“患者目前无精神病症状。”陈国明出院后发现,不仅金店里价值400多万的珠宝不翼而飞,自己股票账户上近80万元也都被人套了现。
昨天,陈国明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他目前已离开南平前往深圳,和妻子的离婚官司正在进行中,对于自己住院期间数百万元财产不翼而飞一事,当地警方至今没有立案。
陈国明说,和自己有利害冲突的妻子被认定为“监护人”、明明没病却被医院强行收治、事发后索赔无门,现行精神病患者收治制度中的种种问题,在他身上都有体现。
《精神卫生法(草案)》出台后,陈国明花了两周时间潜心研究,准备结合自身经历提出修改意见。
在“非自愿收治标准”“监护人判定”等内容受到各界争议的同时,“列入财政预算”的条文被医学和法学专家认为“形同虚设”。
参与起草《精神卫生法》的医学专家、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称“政府必须确保有足够的财政投入来支持法规的实施”,也有专家认为“必须明确财政投入的比例和金额”。
财政投入
焦点一
“列入财政预算”被指无执行力
“草案中的亮点很多,但财政保障这一基础问题却没提及。”唐宏宇说。
作为参与起草《精神卫生法》的医学专家之一,在1999年至2007年间,他共参与研究论证了第11稿至第17稿。
“与发达国家的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康复经费多由政府‘埋单’不同,我国精神疾患的治疗费用则主要由患者、家属和单位三方承担。”唐宏宇说,由于精神疾病须长期服药和治疗、反复发作且丧失了一定劳动能力,所以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情况并不鲜见。一项统计数据显示,精神病人的贫困率是一般人口贫困率的20倍。
此次公布的草案,并未将精神疾病列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这意味着“无底洞”般的支出仍由患方自己扛。
对于精神病患者的治疗费问题,公益律师黄雪涛认为,与高发病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经费投入过少。国外精神卫生投入占卫生总投入的比例约为20%,而我国仅有1%。这有限的投入却要负担起占所有疾病20%的精神疾病。财政投入严重不足使我国目前仍有70%左右的精神病患者没有接受有效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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