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湘潭高新区等医院医托乱象被《焦点访谈》曝光,但至今乱风不止
医托从长沙拐病人到湘潭看“湘雅名医”
该医院违规转包二门诊部 承包人雇请“医托”被查处
【核心提示】
只需几块钱一服的中草药,卖出“天价”;“三流郎中”摇身一变成了“湘雅名医”……近日,湘潭高新区医院因违规出租转包二门诊部,其承包人雇请“医托”行骗,被当地卫生部门查处。
7年前,央视《焦点访谈》就曾曝光了湘潭高新区医院等多家医院的医托乱象。此后,相关部门虽然进行过整肃,但一种地下职业者——“医托”,至今仍在湘潭频繁活动。
如果您曾遇到过无良“医托”,请拨打本报新闻热线(0731)4326110或记者手机13016176825,本报将联手相关部门,争取帮您追回损失。
【陷阱】
长沙求诊湘潭被骗
前不久,家住永州农村的尹秦君因妻子何秀梅患矽肺病,从当地信用社借了2800元后来长沙看病。
尹秦君夫妇赶到长沙湘雅医院,正准备挂号,一个年轻人凑了上来,“热情”地询问:“你们看什么病啊?”“矽肺病。”何秀梅没有提防。“这里费用太高了,我认识一个很有名的老中医,是湘雅医院退休的,治矽肺病最拿手。”
尹秦君夫妇没想到这是个陷阱,两人跟着对方来到湘潭。在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西路对面的湘潭高新区医院二门诊部,一位穿着白大褂的“湘雅退休名医”告诉何秀梅:“我这里有些中药,治你这种病很有效!”随后,“名医”为何秀梅开了一二十包中草药和几盒中成药,一共收了2800元。
【调查】
医院与门诊部双双受罚
次日,尹秦君夫妇向湘潭几家大药房询问,原来,这所谓的“特效药”不过是普通的中草药,一服最多不过几块钱,对矽肺病根本没什么特别疗效。
意识到自己上当了,夫妇俩来到湘潭市岳塘工商分局投诉。工商人员调查发现,湘潭高新区医院二门诊部开具的药方价格高得离谱,明显涉嫌欺骗消费者。工商人员责令该门诊部退还何秀梅夫妇2800元诊疗费,并补偿尹秦君夫妇200元交通费。
湘潭市卫生监督所介入调查发现,该门诊部挂的虽是“湘潭高新区医院”的牌子,实际上却由一个叫郭莉的女子私人承包。郭莉既非该院职工,也不具备行医资质,给病人接诊的医生虽有行医资格,但其“湘雅退休名医”的身份纯系虚构。
湘潭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廖东明说,“湘潭高新区医院是一种典型的出租转包科室行为,二门诊部承包人郭莉属‘无证行医’。”鉴于该院及二门诊部的违规违法行为,湘潭市卫生监督所对湘潭高新区医院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对郭某罚款5500元,并责令该门诊部停业整顿。
【内情】
“领导”出面当“掮客”?
湘潭高新区医院本部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17号。作为一家经过审批的正规医院,该院为何要将所属的门诊部转包给一个无行医资质的个人呢?医院党支部书记杨玲辉介绍,该院二门诊部原来开在湘潭市汽车东站附近,后来被取消,但其执照一直未废。“当初,我们都不赞成搞出租承包,但后来一个领导出面,介绍了一个叫郭莉的人,说是要借用二门诊部的执照。”去年12月底,郭莉与该院签订了协议,承包二门诊部,院方一年收取5000元管理费。
记者问,“介绍郭莉来承包的‘领导’,到底是个什么人?”杨玲辉称,“不清楚”。当记者就此追问该院院长曾建民时,他解释,“并不是什么‘领导’,只是一个‘朋友’。”曾建民称,对于二门诊部的“医托”行为,自己开始并不知情,“后来,我们发现了二门诊部的违规行为,便终止了与郭的承包合同。因我们制止及时,市、区卫生部门还表扬了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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猖狂“医托”为何打而不死?
少数公办医院“同流合污”
湘潭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执业监督科科长贺智辉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竞争无序,利益驱使。“湘潭现有民营医疗机构400多家,有的民营诊所、门诊部、医院条件十分简陋,平时一天根本没几个病人上门。”而为了能分得“一杯羹”,有的诊所便雇请专门的“医托”到正规的大医院里招揽病人。
此外,少数公办医院因经营不善举步维艰,无奈之下也只好与医托“同流合污”。
处罚力度太小
廖东明现任湘潭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分管医疗执业监督。据她介绍,对于“医托”的整治,由于法律上的“先天不足”而陷入一种极其尴尬的境地。只有“医托”行骗获利超过3000元后,构成“数额较大”的要件才给予处罚。而往往有的“医托”被查实的行骗金额,又达不到“数额较大”的规定。目前,对“医托”的处理,还停留在治安处罚的范围内。
取证存在一定难度
“医托的行动往往很隐蔽,取证存在一定难度。”湘潭市公安局法制科工作人员表示,“医托”必须对受害人造成一定的财物损失,且有受害人指证,警方才能处理。但一般情况下,一些受害人遭遇“医托”时并不知道受骗,发现上当后往往又找不到“医托”对证。
清理医托“毒瘤” 须“釜底抽薪”
“治医托必须‘釜底抽薪’,应先清理雇佣‘医托’的非法医院和诊所,铲除‘医托’们生存的土壤。”湘潭市卫生监督所所长蒋小平介绍,目前,湘潭正在探索一种新举措,即医疗机构不良记录登记制度,将把医疗机构的不良记录与年度审核紧密挂钩。如医疗机构发生“医托”行为,轻则年度不予校验,重则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缔其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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