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卫生部和地方卫生部门在居民健康卡发行和应用方面如何分工?
答:卫生部负责居民健康卡标准规范制订,居民健康卡相关产品准入检测,卡发行和应用授权管理,居民健康卡密钥体系、国家级密钥系统(安全模块)和卡管理系统建设,居民健康卡受理终端统一标识号分配等项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省(区、市)居民健康卡的发行和应用。发行省份招标卡片和芯片提供机构、卡操作系统提供机构、终端提供机构和制卡机构的工作方案以及改变发行计划应报经卫生部审核通过,中标结果报卫生部备案。各地初次制卡、更换供卡厂商和产品等,均应通过正式制卡环境先行制作测试卡,通过卫生部测试审核后,方可正式制作发放。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居民健康卡的申领受理和首次采集核实居民个人基本信息。
问:地方发行和应用居民健康卡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各地应明确发行、管理居民健康卡的服务机构和专门工作人员,确保资金、设备和业务用房等保障措施到位;制定居民健康卡发行和应用的管理规范和实施细则;制定居民申领、挂失、补发、注销居民健康卡的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集核实居民个人基本信息的具体办法;具备支持居民健康卡发行和应用的区域卫生信息化平台,并按照卫生部要求,建立本地区密钥与卡管理系统;建设医疗卫生机构居民健康卡受理环境。
问:卡片制作机构须具备怎样的资质?
卡片和芯片提供机构、卡操作系统提供机构、密钥管理系统提供机构、终端提供机构和制卡机构的资质须符合卫生部及国家相关部委规定,并由卫生部负责审核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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